北京市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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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9-05-01 13:42:07

为依法加强北京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使财务收支更加规范化、公开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务管理原则 

第一条、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遵循依法、公开、透明、效率的原则。 

第二条、慈善基金会依法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进行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三条、慈善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收支核算工作。负责办理收付款业务、捐赠物资明细账登记手续；负责建立各项收入、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捐赠物资明细账等账簿；定期向基金会领导及理事会、监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条、慈善基金会根据当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救助项目支出预算方案》，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于每年四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向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报告并经过审议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参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慈善基金会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及会计人员的任用，实施岗位分离及回避制度。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收入管理 

（一） 慈善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为公益性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公益性捐赠收入主要用于社会救助项目支出；政府补助收入主要用于慈善基金会承接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定项经费支出；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全部用于为实现慈善目的救助项目管理费支出、筹资活动费支出、筹资宣传费支出及慈善基金会管理人员成本费用等支出。 

（二） 公益性捐赠收入属于专项款，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捐赠人指定受助对象的，要与捐赠人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严格按照捐赠人指定的用途使用捐赠款。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捐赠财产受益人。对于捐赠人没有指定捐赠款的具体用途或受助对象的，应根据《北京市慈善基金会章程》和《北京市慈善基金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支出捐赠款。 

（四） 凡现场收到的捐赠款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通过银行和邮局汇款的，在确认款项到账后，慈善基金会应为捐赠个人或捐赠单位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及时将支票、现金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或长时间超库存现金额度。捐赠人通过网络捐赠的，应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及实名信息逐一或汇总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据此入账。 

第七条、支出管理 

（一） 依据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慈善基金会的支出主要分为业务活动成本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等。 

（二） 业务活动成本支出来源主要是公益性捐赠收入。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内容主要是救助项目支出、开展救助活动支出等。各项支出需严格按照《年度救助项目支出预算方案》所确定的项目执行，并按照慈善基金会内部审批程序实施。财务部设立“救助项目支出明细账”，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及时记录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 ) 临时性的救助支出应按照慈善基金会慈善应急救助项目的救助范围、标准、流程执行。紧急救灾项目支出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经驻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依据《北京市慈善基金会关于突发事件募集捐款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机制，按照应急救灾救助程序实施。 

(四 ) 筹资费用支出的主要来源是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及定向捐赠等。主要包括为筹集善款而开展的筹款活动费、筹款宣传费等。凡慈善基金会组织的支出在 5 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筹款活动和支出在 1 万元（含）以上的宣传品印刷费用，实行三家以上参加竞标的内部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服务商。 

（五） 管理费用支出来源主要是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主要用于慈善基金会管理人员支出、办公经费支出、办公用房租赁费支出等。 

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支出按照《北京市慈善基金会关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办公经费支出标准参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 慈善基金会的设备购置单价在 1 万元（含）以上或成批购置总价在 3 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网络开发、运行维护费在 2 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应按照内部招投标的办法实施，择优选择供应商和服务商。 

第三章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大额资金往来等经济事项。具体认定标准如下：资产变动支出在 50 万元以上、投资项目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及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在 50 万元以上的经济事项。 

第九条、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和管理 

（一） 大额资金使用由基金会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申请，财务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单位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自有资金状况、资金筹措能力等方面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投入产出效益进行经济论证，对大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及预算安排进行审核。 

（二） 大额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后，应当提请驻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列入当年预算，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的大额资金项目，由业务部门按内部审批程序逐级报批请示办理，并保证按计划如期完成。 

（四）慈善基金会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按照北京市慈善基金会《慈善发展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程序及费用支出标准 

第十条、慈善基金会理事会是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经理事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及年度投资方案，由基金会秘书处所属业务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审批权限 

(一 ) 根据慈善基金会《年度项救助目支出预算方案》， 10 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业务主管副会长审批； 10 万元以上的支出由业务主管副会长及驻会主要领导审批。 

(二 ) 根据慈善基金会《年度投资方案》， 500 万元（含）以下的对外投资由秘书长审批； 5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由秘书长及驻会主要领导审批。 

(三 ) 根据慈善基金会《日常管理费支出计划》， 1 万元（不含）以下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 1 万元以上的支出由秘书长及驻会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报销程序 

（一） 1000 元以上的管理费支出、救助项目支出、活动费支出、宣传费支出等均需由用款部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借领支票、现金或汇款手续。 

（二）各项支出报销，应持国家统一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其中购物发票要有品名、数量、单价等。 

（三） 经费支出后，报销票据须经经办人、验收人、部门主管签字后，按规定时间，由各部门委任的内勤人员统一递交报销材料，经慈善基金会领导签字后报销。 

（四） 工作人员经领导批准到外埠出差回京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报销，结清借用的差旅费，差旅费用支出标准参照现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执行。 

（五） 经领导批准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 10 个工作日内依据报销流程到财务部进行报销，采用的汇率为抵达我国国境当日汇率。出国人员的费用报销需提供相关出国任务批件、出入境纪录复印件及有效票据（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出国（境）经费支出标准参照现行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 公务招待应以“厉行节约、合理开支、严格控制、超标自负”为原则。由各经办部门使用前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逐级审批后财务部予以借款或报销。招待费用支出标准参照现行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 

（七） 工作用车运行费用支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支出报销审批手续。 

（八） 其他各项支出无特殊情况，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实物管理 

第十三条、慈善基金会实物资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捐赠物资三大类。 

（一）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北京市慈善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于办公或活动的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管理，建立“领用登记册”，并按规定的日期办理发放领用手续。 

（三）捐赠物资管理按照《北京市慈善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此办法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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